?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阿拉善盟盟本級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辦法》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
關于印發《阿拉善盟盟本級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辦法》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行署各委、辦、局:
經盟行署同意,現將《阿拉善盟盟本級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19年4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阿拉善盟盟本級信訪事項
復查復核工作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維護信訪秩序,保護信訪人合法權益,根據《信訪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信訪人對旗(區)政府(管委會)或盟行政公署(以下簡稱盟行署)工作部門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或復查意見不服,向盟行署申請復查或復核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應當堅持誰辦理、誰負責和實事求是、公正合理、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四條 盟行署及其工作部門是行署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機關,對作出的復查復核意見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審查復查復核申請;
(二)出具書面復查復核意見;
(三)研究復查復核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機關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適時調整充實盟行署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小組成員單位,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同時履行下列職責:
(一)要求盟行署工作部門對由盟行署受理的復查復核信訪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具體意見;
(二)對全盟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對下級機關在復查、復核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糾正,并視情況提出問責建議。
盟行署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盟信訪局(以下簡稱盟復查復核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第六條 盟本級應當建立由有關行政機關和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專家學者、社會志愿者、法律工作者等組成的復查復核工作專家庫。
第二章 申請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申請人是指申請復查復核的信訪人。被申請人是指原信訪事項處理機關和復查機關。
第八條 提出復查復核申請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書,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理、復查意見書及送達回執的原件或者復印件。
復查復核申請材料可以采取當面、郵寄、電子郵件或者傳真等形式提交。
第九條 復查復核申請應當由申請人本人提出。本人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提出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
多人就同一事項提出復查復核申請的,申請人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十條 提出復查復核申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是不服處理、復查意見的原信訪人;
(二)申請內容不超出原信訪事項處理、復查的請求范圍;
(三)有具體的復查復核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延誤申請期限的,在不可抗力消除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
第三章 受理
第十一條 盟復查復核辦公室收到復查復核申請應當予以登記,并在15日內根據以下不同情況作出相應處理:
(一)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請,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請人;
(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請,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材料不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和補正期限。逾期不補正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不屬于盟行署受理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向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提出。
第十二條 復查復核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盟行署復查復核機關不予受理:
(一)依法應當或者已經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二)屬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旗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范圍的;
(三)對依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作出的鑒定、認定、檢測、檢驗、檢疫等結論的投訴請求的;
(四)信訪事項正在處理、復查復核中的;
(五)超出行政機關行政職權范圍的;
(六)《信訪條例》頒布前信訪事項已辦結,申請人不能提出新的事實或者理由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三條 不同申請人對同一信訪事項分別提出復查復核申請的,可以合并處理,但復查復核意見應當分別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盟行署復查復核機關作出復查復核意見后,其他信訪人又就同一信訪事項提出復查復核申請的,盟復查復核辦公室可以用已經作出的復查復核意見答復信訪人。
第十五條 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復查復核申請的,盟復查復核辦公室不再受理。但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理、復查意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受理:
(一)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出或者濫用職權的。
第十六條 盟復查復核辦公室受理復查復核申請后,應當向被申請人送達答辯通知書和復查復核申請書副本。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答辯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書面答復,并提交作出原處理意見的證據、依據等有關材料。
第四章 審查和決定
第十七條 復查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方式。但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盟行署復查復核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聽取申請人陳述,要求被申請人、有關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進行調查、勘驗。
第十八條 復查復核工作人員在調查、勘驗時,可以查閱、復制、調取有關資料,制作調查、勘驗筆錄。復查復核工作人員不得少于2人。
第十九條 重大、疑難、復雜信訪事項,盟復查復核機關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二十條 復查復核期間,申請人可以與利害關系人自行和解。盟復查復核機關也可以組織調解。
第二十一條 復查復核期間,申請人撤回復查復核申請的,經盟復查復核辦公室同意可以撤回,信訪程序終結。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請,但能夠證明撤回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愿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盟復查復核辦公室可以中止復查復核:
(一)主要證據正在其他法定程序確認過程中;
(二)涉及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
(三)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復查復核程序。中止或者恢復程序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 盟復查復核機關經過審查,認為原處理、復查意見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予以維持。
第二十四條 原處理、復查意見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錯誤的,盟復查復核機關應當予以變更。
第二十五條 經審查,認為原處理、復查意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回被申請人重新處理:
(一)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二)違反法定程序;
(三)未針對申請人信訪訴求作出意見;
(四)對申請人的信訪訴求答復存在遺漏;
(五)處理結論明顯不當。
第二十六條 退回重新處理的,被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重新作出處理意見,且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處理意見內容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意見。因違反法定程序被退回重新處理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盟行署信訪事項復查復核結論應當制作復查復核意見書,并加蓋行署公章或者專用章。
復查復核意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主要訴求、原處理情況、復查查明的事實、法律和政策依據和理由、復查復核意見,以及申請人申請復核的權利和期限,復核意見書應當告知復核意見為信訪事項終結性意見。
第二十八條 盟行署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機關作出的復核意見為該信訪事項的終結性意見。申請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訴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第二十九條 盟行署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機關作出的復查復核意見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方式,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第五章 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條 盟行署應當加強對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復查復核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十一條 信訪問題屬地的相關責任單位負責做好終結意見落實及信訪人的教育疏導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 盟復查復核辦公室應當及時將復查復核有關文書資料歸檔,并將信訪事項復查、復核信息錄入內蒙古自治區信訪信息系統。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盟復查復核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作出或者違反規定作出復查復核意見的;
(二)推諉、拖延辦理復查復核事項的;
(三)處理、復查意見被盟行署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機關撤銷后拒不改正或者未及時重新辦理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栋⒗泼诵姓鹦旁L復查復核工作辦法》(阿署辦發〔2015〕17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