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工作實施辦法》政策解讀
- 發布日期:2020-03-18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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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工作實施辦法》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廳印發阿拉善盟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阿署辦發〔2014〕191號)文件為全盟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性規范性文件,施行5年來,對加強和規范我盟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發揮了重要作用。之后,國家、自治區相繼出臺了一系列關于公共資源交易的規范性文件,提出了許多明確、具體的要求,我盟現行的191號文件在體制機制、職能職責、平臺整合、交易服務、信息化建設等方面已不適應、不符合國家、自治區相關規定和我盟實際。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41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辦發〔2019〕41號)精神,結合我盟實際,制定了《阿拉善盟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工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二、起草過程
《實施辦法》初稿由盟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依據“兩法”及實施條例、國家、自治區相關法規和政策性文件擬定,經盟交易中心、政務服務局(公管辦)多次討論修改,形成《辦法》征求意見稿,于2019年11月中旬發送至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盟直有關部門征求意見,規定時間內征集到盟財政局(國資委)、住建局、交通局、政務服務局、阿拉善高新區五家單位25條意見和建議。經認真梳理歸納,吸收采納增加圍串標認定情形、建立關聯對比機制識別圍串標行為、提高旗(區)分中心限額交易標準等意見建議。12月24日,召開盟公共資源交易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各參會人員再次對《實施辦法》進行討論修改,并進行了合法性審查。2020年2月12日,收到合法性審查意見后,交易中心嚴格遵照審查意見進行了修改,上報盟行署。2月25日,盟行署第三次常務會議列會研究,原則上通過《實施辦法》。
三、總體思想
《實施辦法》共七部分。第一部分為總則。第二部分為體制機制。成立了盟行署常務副盟長為總召集人的聯席會議制度,協調指導全盟公共資源交易工作,并以聯席會議替代公管委,取消公管辦;建立“1+3”平臺體系,設立阿右旗、額濟納旗、阿拉善高新區三個盟級平臺分支機構。第三部分為職能職責。分別列出交易中心、監督部門、招標人及中介代理機構、評標專家、投標人六方交易主體的職能職責及負面清單。第四部分為交易服務及范圍。盟與旗(區)平臺實行分級負責、限額管理,建設工程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由500萬元提高到2000萬元,土地出讓和產權交易權限下放旗(區)平臺,統一提供標準化、規范化服務見證。第五部分為信息化建設。統一開發建設一體化交易平臺,實現全流程電子化、無紙化交易和遠程在線監管、“不見面”開標,橫向打通市場主體信息平臺、投資在線審批平臺、政府采購審核監管平臺、建筑市場監管平臺等平臺壁壘,實現數據交換和共享。第六部分為監督管理。建立監查落實、信用管理、協調聯動、社會評價、智慧監管等機制,形成監管合力,保障交易活動公平公正、規范有序、廉潔高效、陽光透明。第七部分為附則。同步廢止9個現行制度。
四、對阿拉善盟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產生的影響
一是理順交易管理體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確立聯席會議統籌協調、各級監管部門依法依規監管的管理體制,替代“一委一辦一中心”運行管理模式。進一步理順行政監管部門和交易平臺的工作職責和工作關系,加強了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監督管理聯動機制。
二是明確各方交易職能,列出負面職責清單。明確交易中心、招標人、中介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各監督管理部門等各方交易主體的職能職責,充分體現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運作模式。同時,針對交易流程中的風險節點,列出各方主體負面職責清單,提37條“不準”要求,保障各方主體依法正當履職,交易活動活動公平公正。
三是有效整合交易資源,建立“1+3”平臺體系。以整合資源為重點,保留阿拉善右旗、額濟納旗、阿拉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為盟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分支機構,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限額交易。盟本級、阿拉善左旗、騰格里經濟技術開發區所有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以及阿拉善右旗、額濟納旗、阿拉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含烏蘭布和生態沙產業示范區)礦業權出讓及20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政府采購項目進入盟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各旗(區)分中心承擔轄區范圍內國有土地出讓、產權交易及2000萬元以下建設工程、政府采購項目的進場交易業務。
四是實行交易目錄管理,全面落實交易項目進平臺。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實行自治區統一目錄管理,《目錄》內交易項目全部進入各級平臺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場外交易,實現“平臺之外無交易”。鼓勵、承接中央、自治區駐盟單位及駐軍部隊和社會資本項目進入平臺交易。
五是推進信息化建設,構建智慧交易新格局。在全面實現全流程電子化、無紙化交易的基礎上,不斷鞏固、提升完善系統功能,提供電子輔助評標、遠程異地評標、“不見面”開標、電子檔案自動歸集、專家庫與業務系統數據交互等特色化、人性化、優質化的服務。通過數據整合與集成、分析與展現、挖掘與應用等技術手段,實現交易信息自動統計、分析比對、研判預警等功能,開啟公共資源交易的智慧化格局。
六是創新監督管理方式,形成協調聯動合力。建立公共資源交易督查落實機制,將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納入督查督辦范圍和目標考核管理;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協調聯動監管機制,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強化對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和合同履約行為的監管,形成合力,對交易項目進行多方位管控。
解 讀 人:阿拉善盟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黨組書記、主任 宋曉家
文件鏈接: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阿拉善盟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信息來源: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阿拉善盟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工作實施辦法》政策解讀
- 發布時間:2020-03-18 15:53
- 來源: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已廢止
《阿拉善盟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工作實施辦法》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廳印發阿拉善盟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阿署辦發〔2014〕191號)文件為全盟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性規范性文件,施行5年來,對加強和規范我盟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發揮了重要作用。之后,國家、自治區相繼出臺了一系列關于公共資源交易的規范性文件,提出了許多明確、具體的要求,我盟現行的191號文件在體制機制、職能職責、平臺整合、交易服務、信息化建設等方面已不適應、不符合國家、自治區相關規定和我盟實際。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41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辦發〔2019〕41號)精神,結合我盟實際,制定了《阿拉善盟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工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二、起草過程
《實施辦法》初稿由盟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依據“兩法”及實施條例、國家、自治區相關法規和政策性文件擬定,經盟交易中心、政務服務局(公管辦)多次討論修改,形成《辦法》征求意見稿,于2019年11月中旬發送至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盟直有關部門征求意見,規定時間內征集到盟財政局(國資委)、住建局、交通局、政務服務局、阿拉善高新區五家單位25條意見和建議。經認真梳理歸納,吸收采納增加圍串標認定情形、建立關聯對比機制識別圍串標行為、提高旗(區)分中心限額交易標準等意見建議。12月24日,召開盟公共資源交易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各參會人員再次對《實施辦法》進行討論修改,并進行了合法性審查。2020年2月12日,收到合法性審查意見后,交易中心嚴格遵照審查意見進行了修改,上報盟行署。2月25日,盟行署第三次常務會議列會研究,原則上通過《實施辦法》。
三、總體思想
《實施辦法》共七部分。第一部分為總則。第二部分為體制機制。成立了盟行署常務副盟長為總召集人的聯席會議制度,協調指導全盟公共資源交易工作,并以聯席會議替代公管委,取消公管辦;建立“1+3”平臺體系,設立阿右旗、額濟納旗、阿拉善高新區三個盟級平臺分支機構。第三部分為職能職責。分別列出交易中心、監督部門、招標人及中介代理機構、評標專家、投標人六方交易主體的職能職責及負面清單。第四部分為交易服務及范圍。盟與旗(區)平臺實行分級負責、限額管理,建設工程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由500萬元提高到2000萬元,土地出讓和產權交易權限下放旗(區)平臺,統一提供標準化、規范化服務見證。第五部分為信息化建設。統一開發建設一體化交易平臺,實現全流程電子化、無紙化交易和遠程在線監管、“不見面”開標,橫向打通市場主體信息平臺、投資在線審批平臺、政府采購審核監管平臺、建筑市場監管平臺等平臺壁壘,實現數據交換和共享。第六部分為監督管理。建立監查落實、信用管理、協調聯動、社會評價、智慧監管等機制,形成監管合力,保障交易活動公平公正、規范有序、廉潔高效、陽光透明。第七部分為附則。同步廢止9個現行制度。
四、對阿拉善盟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產生的影響
一是理順交易管理體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確立聯席會議統籌協調、各級監管部門依法依規監管的管理體制,替代“一委一辦一中心”運行管理模式。進一步理順行政監管部門和交易平臺的工作職責和工作關系,加強了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監督管理聯動機制。
二是明確各方交易職能,列出負面職責清單。明確交易中心、招標人、中介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各監督管理部門等各方交易主體的職能職責,充分體現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運作模式。同時,針對交易流程中的風險節點,列出各方主體負面職責清單,提37條“不準”要求,保障各方主體依法正當履職,交易活動活動公平公正。
三是有效整合交易資源,建立“1+3”平臺體系。以整合資源為重點,保留阿拉善右旗、額濟納旗、阿拉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為盟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分支機構,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限額交易。盟本級、阿拉善左旗、騰格里經濟技術開發區所有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以及阿拉善右旗、額濟納旗、阿拉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含烏蘭布和生態沙產業示范區)礦業權出讓及20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政府采購項目進入盟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各旗(區)分中心承擔轄區范圍內國有土地出讓、產權交易及2000萬元以下建設工程、政府采購項目的進場交易業務。
四是實行交易目錄管理,全面落實交易項目進平臺。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實行自治區統一目錄管理,《目錄》內交易項目全部進入各級平臺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場外交易,實現“平臺之外無交易”。鼓勵、承接中央、自治區駐盟單位及駐軍部隊和社會資本項目進入平臺交易。
五是推進信息化建設,構建智慧交易新格局。在全面實現全流程電子化、無紙化交易的基礎上,不斷鞏固、提升完善系統功能,提供電子輔助評標、遠程異地評標、“不見面”開標、電子檔案自動歸集、專家庫與業務系統數據交互等特色化、人性化、優質化的服務。通過數據整合與集成、分析與展現、挖掘與應用等技術手段,實現交易信息自動統計、分析比對、研判預警等功能,開啟公共資源交易的智慧化格局。
六是創新監督管理方式,形成協調聯動合力。建立公共資源交易督查落實機制,將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納入督查督辦范圍和目標考核管理;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協調聯動監管機制,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強化對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和合同履約行為的監管,形成合力,對交易項目進行多方位管控。
解 讀 人:阿拉善盟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黨組書記、主任 宋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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