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阿拉善盟機場凈空保護區域管理規定(2023年修訂)》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阿拉善盟機場凈空保護區域管理規定(2023年修訂)》的通知
阿署辦發〔2023〕4號
各旗人民政府,盟行署有關委、辦、局:
為持續規范阿拉善盟三旗機場凈空保護區域管理,保障飛行安全,現將《阿拉善盟機場凈空保護區域管理規定(2023年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3年3月6日
阿拉善盟機場凈空保護區域管理規定(2023年修訂)
第一條 為保障民用航空器在阿拉善盟所屬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額濟納旗機場凈空區域內的運行安全,規范各機場凈空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民用機場管理條例》《運輸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運輸機場凈空區域內建設項目凈空審核管理辦法》等相關規章及標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和額濟納旗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蒙古阿拉善民航機場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阿拉善機場公司)按照有關規定對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額濟納旗劃定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并向盟、旗有關部門備案最新的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圖、機場障礙物限制面圖。
第三條 機場所在地旗人民政府負責向社會公布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范圍和要求。旗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涉及機場凈空保護限高的項目,并向民航內蒙古監管局報送征求凈空審核意見的材料。民航內蒙古監管局審核項目并出具行業意見。
第四條 阿拉善機場公司應當建立并完善巡查、報告、等制度,發現影響機場凈空保護的行為,應當立即制止并依法處理,消除對飛行安全的影響。各旗人民政府和阿拉善機場公司應當加強機場凈空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凈空保護意識。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凈空保護義務,有權舉報、制止影響飛行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 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額濟納旗機場凈空保護區域是指以機場基準點為圓心、水平半徑55公里的空間區域,分為凈空巡視檢查區域和凈空關注區域。凈空巡視檢查區域為機場障礙物限制面區域加上適當的面外區域,一般為機場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內的區域。凈空關注區域為凈空巡視檢查區域之外的機場凈空保護區域。
第六條 阿拉善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而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
(二)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
(三)修建不符合機場凈空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
(四)設置影響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駕駛員視線的燈光、激光、標志、物體;
(五)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動物以及升放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和其他物體;
(七)修建影響機場電磁環境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
(八)設置易吸引鳥類及其他動物的露天垃圾場、屠宰場、養殖場等場所;
(九)焚燒產生大量煙霧的農作物秸稈、垃圾等物質或者燃放煙花、焰火;
(十)其他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動。
如違反上述規定,由所在地旗人民政府按照《民用機場管理條例》中的相關規定對責任人予以處罰。
第七條 在機場障礙物限制面范圍外,距機場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區域內的建設項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由政府規劃部門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書面申請進行凈空審核(提交材料參照附件):
(一)擬建建(構)筑物最高點絕對標高高出原地面標高30米(含)且高出機場標高150米(含)的;
(二)擬建建(構)筑物超過參考高度,可能對機場儀表飛行程序超障高度存在影響的;
(三)在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擬建設無線電臺(站)、熱電廠煙囪、11萬伏及以上高壓輸電線路、風力發電機、核電廠、大型工科醫設備、無線電壓制(阻斷)設備等設施設備的;
(四)實施雷達管制或ADS—B監視管制運行的,在監視引導區域內,擬建建(構)筑物最高點絕對標高超過該監視引導扇區內控制障礙物標高的。
第八條 在距機場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區域外、機場基準點為圓心半徑55公里區域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由政府規劃部門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書面申請進行凈空審核(提交材料參照附件):
(一)擬建建(構)筑物超過參考高度,可能對機場儀表飛行程序超障高度存在影響的;
(二)在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擬建設無線電臺(站)、熱電廠煙囪、11萬伏及以上高壓輸電線路、風力發電機、核電廠、大型工科醫設備、無線電壓制(阻斷)設備等設施設備的;
(三)實施雷達管制或ADS—B監視管制運行的,在監視引導區域內,擬建建(構)筑物最高點絕對標高超過該監視引導扇區內控制障礙物標高的。
第九條 建(構)筑物或者設施達到限制高度以及相關民航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影響飛行安全情形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設置飛行障礙燈、標志。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已經安裝飛行障礙燈、標志的,管理人應當確保正常使用。飛行障礙燈、標志損壞,設備管理人應及時修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止安裝飛行障礙燈、標志,不得影響飛行障礙燈、標志的正常使用。管理人未保證飛行障礙燈、標志正常使用的,或者阻止安裝飛行障礙燈、標志,或者影響飛行障礙燈、標志正常使用的,阿拉善機場公司應當通知改正,并及時報告所在地旗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民用機場管理條例》中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條 在機場新建、擴建的公告發布后,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有關行政法規規定,在依法劃定的民用機場范圍內和按照國家規定劃定的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修建、種植或者設置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樹木、燈光和其他障礙物體的,由機場所在地旗人民政府責令清除。
第十一條 在機場鄰近區域內設置施工機械類的臨時障礙物,機場管理機構應當通過所在地旗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與施工單位建立協調管控機制。
第十二條 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外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時,其放飛路線不得穿越機場凈空保護區域。
第十三條 信鴿協會等組織應當做好協會會員、鴿棚、俱樂部等的組織管理工作,教育和監督其在放飛信鴿和組織競翔比賽等活動時,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不得影響飛行安全。信鴿協會等組織應當配合阿拉善機場公司,定期對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的會員和鴿棚進行清查;對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放飛信鴿的會員應當制止,制止無效的,及時向阿拉善機場公司或者旗人民政府舉報。信鴿協會等組織不得發展居住地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的新會員。
第十四條 各旗人民政府應當會同當地有關部門、阿拉善機場公司確定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升放自由氣球、系留氣球、航空模型、風箏、孔明燈、煙花、焰火及其他升空物體的限制高度和區域,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阿拉善機場公司應當加強巡查,發現影響機場凈空保護的行為,應當立即制止,并報告旗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旗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對飛行安全的影響。
第十六條 各旗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當地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本規定有關行政處罰,并將受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內容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阿拉善盟投資促進中心和阿拉善機場公司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阿拉善盟機場凈空保護區域管理規定》(阿署發〔2017〕3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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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