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推進“阿拉善禮物”品牌建設工作方案》和《“阿拉善禮物”品牌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推進“阿拉善禮物”品牌建設工作方案》和《“阿拉善禮物”品牌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阿署辦發〔2024〕3號
各旗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盟行署各委、辦、局,各重點企業、事業單位:
經盟行署同意,現將《推進“阿拉善禮物”品牌建設工作方案》和《“阿拉善禮物”品牌認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4年1月18日
關于推進“阿拉善禮物”品牌建設工作方案
為打造獨具地域文化特色的阿拉善文化旅游商品品牌,建立政府統籌、部門牽頭、協會協同、社會參與的良好工作機制,建設“阿拉善禮物”品牌體系,進一步提升“阿拉善禮物”品質和品牌影響力,指導支持社會資本加強對全盟文化旅游、沙產業、農畜產品等資源的挖掘設計、研發生產及品牌宣傳推廣工作,更好推動全盟文化旅游產業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組織架構
建立由分管文旅工作的副盟長為召集人,副秘書長為副召集人,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文旅廣電、商務、科技、工信、財政、農牧、市場監管、林草、供銷社、特色產業發展中心、文聯、阿拉善職業技術學院、文旅投公司等相關部門為成員的聯席會議機制,盟文旅廣電局為聯席會議牽頭部門。
二、工作目標
全面推動“阿拉善禮物”品牌創新和高質量發展,推進品牌集體商標和商品商標申報、注冊、使用及宣傳推廣,加強產業鏈協同和產業融合,推動“阿拉善禮物”品牌系列產品與特色產業產品深度融合發展,提高產業鏈整體效益;將“阿拉善禮物”打造成為具有市場競爭力的品牌,進一步推動“阿拉善禮物”品牌化和市場化發展,為全盟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提供全方位支持。
三、工作任務
(一)打造“阿拉善禮物”品牌系列產品
依托阿拉善盟文化旅游、沙產業、農牧業等資源特色,設計研發推出文創、沙產業、特色農畜(食品)產品等3大類“阿拉善禮物”產品系列。
1.文創產品系列
依托阿拉善沙漠、駱駝、胡楊、航天、森林、巖畫、奇石、文物、非遺等文旅資源,設計研發具有阿拉善地域特色的奇石工藝、航天、非遺、工業、服裝服飾等系列文創產品。利用網絡平臺、媒體渠道、社會組織等,策劃開展阿拉善文化創意產品設計方案征集、創意產品設計比賽,推動設計作品成果轉化和應用,設計推出集觀賞性、收藏性、便攜性、實用性為一體的文創系列產品。
2.沙產業產品系列
依托阿拉善特有的肉蓯蓉、鎖陽、沙漠葡萄、羊絨駝絨等特色沙產業資源優勢,探索“沙產業+文旅”新模式,搭建高新技術、專家團隊、深化交流、市場營銷的合作平臺,加快推進特色沙產業產品研發及成果轉化,設計研發推出蓯蓉、鎖陽、羊絨駝絨及其制品、駝乳駝脂護膚品等特色沙產業系列產品。
3.特色農畜產品(食品)系列
依托阿拉善獨特的駝乳、牛羊駝肉、糧油、蔬菜、瓜果(居延蜜瓜)等農牧資源優勢,大力培育引進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做優做強農畜產品精深加工產業,加快推進農文旅深度融合發展,加強優質特色農畜產品研發力度,不斷提高駝乳制品、牛羊駝肉制品、瓜果蔬菜制品、糧油制品等優質特色產品供給能力。
(二)工作分工
1.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負責統籌做好轄區內“阿拉善禮物”品牌及實體店建設工作,完善產業發展規劃,強化政策制定,加大項目資金支持,支持地方文化創意、農畜產品深加工、奇石雕刻、非遺產品制作等企業發展,培育壯大文旅產業社會組織,優化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提供支撐和保障,增強文化創意產業對區域內經濟發展的推動力。
2.盟文旅廣電局
負責制定《“阿拉善禮物”品牌認定管理辦法》,牽頭組織實施“阿拉善禮物”品牌商品認定和“阿拉善禮物”實體店建設,積極爭取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商品傳承項目資金用于文創產品設計研發、生產加工推廣及“阿拉善禮物”實體店建設,推動系列商品入選內蒙古文旅創意商品名錄、中國特色旅游商品名錄,借助各類推介會、博覽會、展洽會等平臺全方位、多角度宣傳推介“阿拉善禮物”。
3.盟科技局
負責指導市場主體開展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并設計研發文旅商品,推動優質科技產品延伸、拓展為“阿拉善禮物”品牌商品,豐富“阿拉善禮物”商品類別和內容。對“阿拉善禮物”商品具有較高科研價值的相關市場主體協助立項,給予扶持幫助。
4.盟工信局
負責指導相關市場主體挖掘阿拉善特色文化內涵,將工業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應用工作與設計研發工業文創產品相結合,積極開發工業系列文創產品,豐富文旅商品種類供給。
5.盟財政局
負責按照《阿拉善盟大力發展文化旅游業十項措施(試行)》及申報文化旅游行業專項資金項目相關要求,對符合條件的各市場主體給予相應資金補助。安排專項資金用于在呼和浩特、北京、銀川等地建設“阿拉善禮物”實體店并支持“阿拉善禮物”品牌商標注冊。
6.盟農牧局
負責全盟優質特色農畜產品生產、加工,協調推動農牧業產業化、品牌化發展,加快推進優質特色農畜產品成果轉化,協助指導“阿拉善禮物”優質特色農畜產品申報、評選工作和區域公用品牌使用。
7.盟商務局
負責通過各類大型展會、招商引資推介會等活動進行“阿拉善禮物”展示展銷和對外宣傳推廣。鼓勵和引導商貿流通企業通過設立專柜、網點鋪貨等形式加強“阿拉善禮物”品牌商品的線下銷售。依托電商平臺突破銷售市場空間限制,積極培育本地網紅,發展“網紅直播帶貨”、跨境電商等新業態,拓寬“阿拉善禮物”品牌商品線上銷售渠道。
8.盟市場監管局
負責指導各類企業、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工作;指導開展“阿拉善禮物”集體、商品商標注冊、申報、宣傳和日常檢測管理工作,監督管理“阿拉善禮物”區域公用品牌等;負責申報“阿拉善禮物”產品的質量安全檢測,指導市場主體做好產品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9.盟林草局
負責協調推動肉蓯蓉、鎖陽、沙漠葡萄等優質沙產業產品深加工、量產等工作,加大沙產業系列產品研發力度,指導相關產品列入“阿拉善禮物”名錄和公用品牌使用。
10.盟供銷社
負責通過與區內外大型超市、電子商城、加工企業等合作,將“阿拉善禮物”品牌商品推廣進入市場,促進旅游商品消費市場發展。指導阿拉善盟供銷招商協會在區內外相關城市合作開設“阿拉善禮物”品牌店。積極爭取與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建立合作機制,培育阿拉善奇石鑒定檢測機構,引導阿拉善奇石鑒定、檢測、認證工作向標準化體系發展。
11.特色產業發展中心
負責完善奇石分類命名,規范阿拉善觀賞石、寶玉石等級劃分和品種分類,指導相關市場主體設計研發奇石工藝品系列文創產品。整合“阿拉善禮物”品牌企業產品,在品牌包裝、宣傳推介等宣傳工作上形成品牌合力,通過各類商業展會、產品推介活動,強化“阿拉善禮物”品牌成果轉化。
12.盟文聯、阿拉善職業技術學院
負責將盟內、學院關于書法、攝影、玉石雕刻、骨雕、皮畫、石畫、巖畫等相關專業的藝術作品研發設計為文旅商品,豐富“阿拉善禮物”文創系列產品。
13.盟文旅投公司
負責制定《“阿拉善禮物”商標注冊方案》,委托行業協會申報注冊“阿拉善禮物”集體商標和公用品牌,負責對“阿拉善禮物”品牌使用進行授權和監督管理、宣傳推廣等工作。負責與品牌認定商品企業簽訂合作協議,指導做好商標授權使用與流通上市工作。
(三)推進“阿拉善禮物”實體店建設
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各行業主管部門指導支持市場主體嚴格按照實體店建設標準相關要求,在機場(含盟內和呼和浩特、北京、銀川等地機場)、火車站(含高鐵站)、汽車站、星級飯店、旅游休閑街區、公園、商業綜合體、旅游景區、金融和政務服務網點等區域建設“阿拉善禮物”實體店、店中店及商超專柜,推動構建“阿拉善禮物”實體店品牌一致性和系統性,積極打造獨具阿拉善地域文化特色的文化旅游商品品牌,豐富文旅商品供給,進一步提升游客的購物消費體驗,推動旅游購物消費經濟跨越式發展?!鞍⒗贫Y物”實體店應有固定營業場所和合法經營資質,以售賣阿拉善特色旅游商品或文創產品業務為主,店鋪裝修和裝飾風格能夠體現阿拉善文化旅游元素和特色,具有一定市場規模,經營信譽良好,經濟效益較好,有積極參與“阿拉善禮物”品牌建設意愿。
(四)推動“阿拉善禮物”品牌商品認定
由盟文旅廣電局牽頭,聯合農牧、林草、市場監管、科技、工信、商務、供銷社、特色產業發展中心等部門開展“阿拉善禮物”品牌商品及實體店認定工作。“阿拉善禮物”品牌商品按照三大系列開展征集遴選,參加征集遴選的商品應充分體現阿拉善文化特色,并具有旅游商品屬性及特點,能夠滿足藝術性、功能性和創新性等有關要求,符合相關技術質量和安全標準,市場口碑好,在全區具有一定知名度與影響力。支持社會力量參與“阿拉善禮物”品牌建設,對“阿拉善禮物”實體店建設及產品設計研發符合《阿拉善盟大力發展文化旅游業十項措施(試行)》標準要求的市場主體予以重點培養。
(五)積極推動“阿拉善禮物”商標注冊
盟文旅投公司負責制定《“阿拉善禮物”商標注冊方案》。根據盟行署授權,委托行業協會開展注冊“阿拉善禮物”和“善·禮”集體商標、公用品牌,負責對“阿拉善禮物”品牌使用進行授權和監督管理、宣傳推廣等工作。
(六)開展“阿拉善禮物”品牌宣傳推廣
由盟商務局牽頭,協同有關部門搭建“阿拉善禮物”市場合作運營平臺,采取“政府引導、企業入駐”模式,由平臺專門負責開展線上市場化運作。線下開展多方位品牌宣傳推廣,借助全國、自治區各類產業發展大會及活動、區域聯盟合作、大眾宣傳媒介,加大品牌推廣力度,強化政企合作機制及品牌宣傳推廣機制。
四、工作步驟
(一)統籌布局階段(2023年10月20日—2023年11月20日)
由盟行署牽頭組織召開總體工作協調會,明確品牌總體建設目標、建設內容,制定總體工作方案,安排各部門職責分工,確定工作步驟,統籌規劃建設任務與完成時效。
(二)組織實施階段(2023年11月20日—2023年12月30日)
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行業具體建設方案及具體任務清單,從創意設計、生產制作、流通宣傳、銷售體驗等全過程考慮,制定各自行業“阿拉善禮物”商品品牌建設方案。盟文旅廣電局根據聯合科技、市場監管、農牧、林草等部門開展的首批“阿拉善禮物”商品認定結果,于12月底前公布商品認定名單。盟文旅投公司制定《“阿拉善禮物”商標注冊方案》,委托協會明確注冊時間、步驟、做法等內容。
(三)成果轉化階段(2023年12月30日—長期推進)
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指導市場主體強化產品創意創新,做好精細生產和高效流通,研發推出一批藝術欣賞性強、實用功能足且時尚新潮、創意感十足的“阿拉善禮物”品牌商品;做好產業規劃、規范、引導、支持與服務工作,不斷強化專業化分工,打通并延長產業鏈條;培育新業態,探索新模式,融入前沿科技元素,催生更多更強優質企業、龍頭企業,構建完善“阿拉善禮物”品牌產品體系。2024年起,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進“阿拉善禮物”品牌建設,每年認定、公布不少于30款商品,在A級旅游景區、相關機場、火車站等地建設不少于8家實體店。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提高思想認識。各地區、各行業主管部門要把開發打造“阿拉善禮物”品牌提高到豐富我盟旅游內容、形成新的消費熱點、增強城市競爭力、提升城市形象的高度來認識推動,落實工作責任,健全工作機制,細化方案措施,精心組織實施,切實把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二)強化部門聯動,發揮整體合力。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強化對“阿拉善禮物”品牌建設工作的協調指導,密切跟蹤工作進展,及時總結經驗并做好宣傳推廣。要加大支持配合力度,共同完成“阿拉善禮物”品牌建設工作,為我盟社會經濟高質量發展貢獻力量。
(三)注重品牌營銷,加大宣傳力度。各地區、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政府公共資源優勢,將質量上乘、文化品位高的“阿拉善禮物”品牌商品推薦參加全國性交易博覽會和旅游商品大賽,擴大市場影響力。要利用各種大眾傳播媒介營造濃厚氛圍,提高阿拉善文旅商品的傳播力。
(四)創新投入機制,提高服務水平。各地區、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建立政府引導性的投入機制,加大經費投入和政策扶持,盡快培育扶持一批重點產品研發生產企業,切實將我盟“阿拉善禮物”品牌做大做強。
“阿拉善禮物”品牌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我盟文化旅游與一、二產業深度融合,引導、扶持社會資本投入商品的研發、生產和銷售,豐富商品供給,加快培育具有較高知名度、認知度、美譽度和較強市場競爭力的阿拉善區域公用品牌,提高阿拉善商品的產業化、規模化、專業化水平,特此創建“阿拉善禮物”品牌。為保障“阿拉善禮物”品牌授權與監督管理的高標準與有效性,結合阿拉善盟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旨在引導支持企業和商品品牌合理使用“阿拉善禮物”品牌標識和宣傳標語,建立健全品牌授權管理、標識包裝使用制度,禁止濫用品牌,加強對“阿拉善禮物”品牌的保護。對入選的商品實行動態管理,構建能進能出、競爭擇優的準入和退出機制,切實保護“阿拉善禮物”品牌的良好形象。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阿拉善禮物”品牌商品的認定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建立推動“阿拉善禮物”品牌建設工作聯席會議機制,由分管文旅工作的副盟長為召集人,副秘書長為副召集人,成員單位由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文旅廣電、科技、工信、財政、農牧、商務、市場監管、林草、特色產業發展中心、供銷社、文聯、阿拉善職業技術學院、文旅投公司等組成。
第五條 聯席會議負責統籌開展商品推薦、審核、認定、推廣工作,加強品牌培育打造和宣傳推廣,指導做好品牌授權使用及監督管理,做到品牌共建共享。
第六條 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依據《關于推進“阿拉善禮物”品牌建設工作方案》分工,結合各產業發展實際,履行各自職能職責,推動落實品牌建設工作,并實行品牌授權全生命周期動態管理。
第三章 評定原則
第七條 系統評定。應結合申報主體及商品的質量、品牌、管理、地域文化特色等方面進行系統、全面地評判。
第八條 科學規范。應采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評分方法,按照統一程序評定商品。
第九條 客觀公正。應嚴格執行評定標準,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第十條 自愿申報。申請評定的商品,由申報主體自行決定。
第四章 申報要求
第十一條 “阿拉善禮物”品牌原則上以企業為申報主體,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發展政策規定。
(二)申報企業為在阿拉善地區注冊,且從事產品研發設計、生產、經營服務的獨立法人企業。
(三)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標注冊或國家區域產品保護制度注冊確認的品牌。
(四)商品應具有典型地域特色,具有創新性、紀念性、市場性、實用性、工藝性等的物質形態。
(五)申報企業應具有可靠的生產技術條件、技術裝備,有持續滿足市場需求的能力。
(六)商品質量經國家監督檢驗合格。
(七)申報企業三年內無行政處罰,未列入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八)特色產品類申報主體可放寬條件至專業合作社、家庭農牧場、個體工商戶(食品類需具有國家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十二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請品牌認定:
(一)近3年內產品在旗(區)及以上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專項抽檢和監督抽查等工作中有不合格記錄的。
(二)近3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公共衛生等責任事件(按行業規定),或有重大質量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三)法人有違法犯罪行為、逃避債務或執行、失信行為等情形的。
(四)有其他不符合區域公用品牌申請條件的。
第十三條 申報商品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地域性。突出地域特色,體現阿拉善文化、物產、工藝等資源特點和特征的充分性。
(二)創新性。商品創意設計新穎、獨特,技藝或品種獨創,具有一定的導向性、示范性和市場影響力;易被消費者接受;工藝推陳出新,與現代技術有機結合,時尚性強,具有自研成果。
(三)紀念性。能體現阿拉善文化旅游特色,人文歷史、自然景觀特點,反映景區(點)內涵與風貌,可作為文化旅游紀念品。
(四)市場性。具備生產可行性和市場化的效益,定價合理,具有進一步擴大生產、形成更大市場份額的潛力。
(五)實用性。有一定的用途和使用價值。包裝方式、材料和色彩應用合理美觀,與人民群眾生活方式密切相關。
(六)工藝性。工藝精良,用材合理,質量優異,綠色環保,傳統技藝應用合理。
第十四條 申報類型包括但不限于:
(一)文創產品系列
依托阿拉善沙漠、駱駝、胡楊、航天、森林、巖畫、奇石、文物、非遺等文旅資源,設計研發具有阿拉善地域特色的奇石工藝品、航天、非遺、工業、服裝服飾等系列文創產品。
(二)沙產業產品系列
依托阿拉善地區特有的肉蓯蓉、鎖陽、沙漠葡萄、駝(羊)絨等資源優勢,進一步聚合沙產業領域創新資源,設計研發蓯蓉鎖陽、駝(羊)絨、駝脂護膚品等沙產業產品。
(三)特色農畜產品系列
依托我盟乳制品、肉制品、糧油、蔬菜等特色農畜產品,深入培育地方特色農畜產品產業,設計研發特色品牌農畜產品。
第五章 認定流程
第十五條 “阿拉善禮物”商品認定程序主要包括認定申請、受理、專家評審、商品抽檢、公示確認、證書發放等環節。
第十六條 認定申請。企業申請應按附件一填寫“阿拉善禮物”認定申請表,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申報食品類產品企業提供)。
(四)外觀及生產線照片(不少于5張)。
(五)商品商標注冊證書復印件(如商標注冊正在辦理中,須提供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證明)。
(六)原材料及商品質量檢測報告(食品相關企業必須提供)。
(七)近一年銷售量證明材料。
(八)制造商及第三方企業資質證明。
第十七條 受理。申報企業遞交申請后,依照本辦法相關內容,由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相關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后推薦至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復審,復審通過后統一匯總至盟文旅廣電局,進行專家評審。
第十八條 專家評審。在對申報要求逐項確認達標后,組織專家評審,按“阿拉善禮物”認定評分細則進入后續分類項目評定得分。具體評分細則請參照附件二。
(一)成立由行業專家、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組成的評審專家庫,根據申報類型,從評審專家庫中選任評定委員組成專家組,專家組原則上不少于5人且為奇數。
(二)由盟文旅廣電局組織,通過評審會的方式進行評分認定,商品評分分值滿分100分,“阿拉善禮物”商品評分不低于70分的進入候選名單。
(三)專家組評分結束后開展集中討論,一致表決同意通過初審。
第十九條 商品抽檢。專家組根據商品實際情況確定商品的抽檢項目及抽樣方法?,F場抽檢商品,對加工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商品良率、達到國家標準和相關規定情況等進行審核,得出商品抽檢結論。
第二十條 評審意見。評審會及現場商品抽檢結束后,形成最終評審結論,結論包含參評商品基本信息,商品抽檢結論,專家組表決結果及簽名。
第二十一條 公示確認。根據最終評審意見確認“阿拉善禮物”名單,并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證書發放。公示期滿后,向通過認定的企業發放《阿拉善禮物》證書,向阿拉善盟文化旅游投資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提出品牌使用申請,并簽訂合作協議、質量與包裝改進保證書,授予入選商品“阿拉善禮物”商標使用權,按照相關規定和協議要求,更新包裝使用統一商標后進入市場流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獲得“阿拉善禮物”品牌授權的企業,應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監督,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保持產品質量穩定合格。
(二)采取各種形式積極宣傳品牌商品,向社會展示和推廣質量管理經驗和成果。
(三)配合監管部門每年提交監測評估材料,包括“阿拉善禮物”認定商品銷售情況、宣傳推廣情況、授權使用情況、品牌建設成效等。
第二十四條 對已認定的“阿拉善禮物”品牌商品實行動態管理、定期監測,構建能進能出、競爭擇優的準入退出機制。各旗(區)及以上有關部門對獲得品牌授權企業履行日常監督職責,負責對授權企業及商品進行監測評估。
第二十五條 “阿拉善禮物”品牌授權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撤銷其稱號:
(一)每年認定商品授權復核結果未達到標準。
(二)因產品自身質量引發重大事件,生產經營出現重大問題的。
(三)產品連續兩批次在旗(區)及以上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專項抽檢和監督抽查等工作中出現不合格記錄的。
第二十六條 證書有效期為3年,每12個月需進行1次商品授權復核,復核標準與初次認定標準相同。如到期后需繼續保持,持證企業應在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提出再次認定申請,再次認定程序同初次認定。
第二十七條 企業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影響產品符合性時,獲證企業應在發生上述變化后30日內重新申請認定。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阿拉善禮物”認定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投訴或舉報,相關主管部門應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 由特定部門(監管部門)對品牌認定開展常態化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評估對行業市場競爭的影響,防止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第七章 使用授權管理
第三十條 “阿拉善禮物”商標所有權歸阿拉善盟文化旅游投資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所有。
第三十一條 “阿拉善禮物”品牌的使用,實行申報授權制度,由使用主體向阿拉善盟文化旅游投資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后簽訂商標許可使用合同。
第三十二條 使用主體應當與阿拉善盟文化旅游投資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在合同中明確使用期限、雙方權利、法律責任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 “阿拉善禮物”品牌授權商品進入市場前原則上均應標注“阿拉善禮物”商標、防偽許可標簽等。
第三十四條 使用主體要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促進生態環境保護,傳承區域人文歷史,使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同步提高。
第三十五條 對符合使用“阿拉善禮物”商標的主體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六條 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撤銷其使用資格,情節嚴重的,按規定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一)未經授權擅自使用“阿拉善禮物”品牌、商標的。
(二)有以次充好、不按要求管理等弄虛作假行為,有違法違規的。
(三)產品質量不達標,消費者反映強烈并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四)發生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或經市場監督部門產品質量安全抽檢不合格的。
(五)不按規格分級、包裝進行銷售的。
(六)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阿拉善盟文化旅游廣電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阿拉善禮物”認定申報表
2.“阿拉善禮物”認定評分細則
附件1
“阿拉善禮物”認定申報表
填報主體: 填報時間: 年 月 日
產品名稱 | 商標名稱 | |||
產品類型 | (參照申報類型) | 主要材質 | ||
產品工藝 | ||||
重 量 | 規 格 | |||
零售價格 | ||||
產品執行標準 | ||||
年銷售額 | 上半年銷售額 | |||
產品主要內容介紹 (不少于300字) | (介紹產品基本信息,包括地域性、創新性、紀念性、市場性、 實用性、工藝性等方面的內容) | |||
營銷方式 | (介紹產品銷售、運營渠道) | |||
企業名稱 | 法人代表 | |||
企業介紹 (不少于100字) | ||||
聯 系 人 | 聯系電話 | |||
附件2
“阿拉善禮物”認定評分細則
說明欄為打分點,所有分值總和為100分。
編號 | 評分項目 | 項目總分 | 分項總分 | 各次分項計分 | 各小項總分 | 評定得分 |
1 | 商品企業 | 20 | ||||
1.1 | 自主創新 | 5 | ||||
1.1.1 | 制定內容豐富,完全符合實際、具有充分可操作的技術創新戰略及實施計劃,資源保障充分(酌情給分) | 2 | ||||
1.1.2 | 持續進行設計開發策劃,不斷設計新產品、試制產品樣品(酌情給分) | 2 | ||||
1.1.3 | 具有設計人員或團隊 | 1 | ||||
1.2 | 生產經營管理 | 8 | ||||
1.2.1 | 達到規?;a能力,精細化管理運營 | 3 | ||||
1.2.1.1 | 設計并實現產能標準,具備規模化生產能力 | 1 | ||||
1.2.1.2 | 精準市場定位,提供多樣化、個性化服務 | 1 | ||||
1.2.1.3 | 結合產品特點,采用有效管理模式 | 1 | ||||
1.2.2 | 生產質量與經營規范 | 5 | ||||
1.2.2.1 | 生產條件符合國家相關監督檢查標準 | 1 | ||||
1.2.2.2 | 保障良好產品質量控制或良好產品規范 | 1 | ||||
1.2.2.3 | 服務熱情,明碼標價,公平交易 | 1 | ||||
1.2.2.4 | 達到質量、衛生、防疫、環保等相關國家標準 | 2 | ||||
1.3 | 社會責任 | 6 | ||||
1.3.1 | 有效帶動周邊居民、農牧戶就業,增收提速明顯(酌情給分) | 3 | ||||
1.3.2 | 秉承綠色發展理念,在產品的設計、實現、售后等環節建立節能、低碳、環保指標體系和管理制度,并有效貫徹實施 | 1 | ||||
1.3.3 | 誠信經營,具有較高的信用水平,具有良好社會影響(酌情給分) | 2 | ||||
1.4 | 獲得旗(區)及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認定或獎勵 | 1 | ||||
2 | 商品 | 80 | ||||
2.1 | 質量 | 9 | ||||
2.1.1 | 符合產品標準或安全衛生標準 | 3 | ||||
2.1.2 | 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 3 | ||||
2.1.3 | 提供產品的價格、產地、經營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等情況 | 3 | ||||
2.2 | 地域性 | 16 | ||||
2.2.1 | 具有本地區地域元素,體現特色(酌情給分) | 7 | ||||
具有鮮明阿拉善或旅游目的地地域元素,充分體現阿拉善特色 | 7 | |||||
具有阿拉善或旅游目的地地域元素,體現阿拉善特色 | 5 | |||||
2.2.2 | 具有歷史文化底蘊,融入中華優秀文化 | 7 | ||||
與當地文化深度融合,具有濃厚的文化底蘊 | 7 | |||||
與當地文化融合,具有相當的文化底蘊 | 5 | |||||
2.2.3 | 包裝美觀大方,設計精美,色彩搭配和諧、 文字易于識別、圖案顯示阿拉善地域特色(酌情給分) | 2 | ||||
2.3 | 市場性 | 10 | ||||
2.3.1 | 商標注冊,擁有商標所有權或使用權 | 4 | ||||
2.3.2 | 有品牌知名度,市場聲譽好 | 4 | ||||
在國內有較高知名度和社會認知認同度 | 4 | |||||
在盟內有較高知名度和社會認知認同度 | 3 | |||||
在旗(區)內有較高知名度和社會認知認同度 | 1 | |||||
2.3.3 | 認定稱號 | 2 | ||||
獲得“老字號”“國字號”認定、全國商品類大賽金獎 | 2 | |||||
獲得全國各類商品大賽銀獎、銅獎 | 1 | |||||
獲得有機農產品證書、綠色食品證書、農產品地理標志證書 | 1 | |||||
獲得其他類商品大賽獎勵 | 1 | |||||
2.4 | 創新性(酌情給分) | 13 | ||||
2.4.1 | 設計創意新穎、獨特,品種獨創 | 4 | ||||
2.4.2 | 時尚性強,時代特色鮮明,易被旅游者接受 | 3 | ||||
2.4.3 | 傳統工藝推陳出新,擁有自研成果 | 3 | ||||
2.4.4 | 創新營銷方式、運營渠道 | 3 | ||||
2.5 | 紀念性 | 8 | ||||
2.5.1 | 與阿拉善文化旅游資源相呼應 | 4 | ||||
體現阿拉善獨特文旅資源或產業優勢 | 4 | |||||
體現阿拉善盟內某景區(點)內涵與風貌 | 2 | |||||
2.5.2 | 具有便攜性,方便旅游者攜帶和運輸 | 2 | ||||
2.5.3 | 產品價格與其成本相符,游客接受度高 | 2 | ||||
2.6 | 工藝性 | 10 | ||||
2.6.1 | 工藝精良,制作精湛,用材合理,綠色環保(酌情給分) | 5 | ||||
2.6.2 | 傳統技藝應用合理,加工工藝特色明顯(酌情給分) | 4 | ||||
2.6.3 | 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 1 | ||||
2.7 | 實用性(酌情給分) | 10 | ||||
2.7.1 | 有實用價值或收藏價值,寓用于樂,具備與休閑、居家、生活、學習、體育等相關的應用性 | 6 | ||||
2.7.2 | 包裝保護功能得當、使用材料適宜、體積容量適量、費用成本合理,限制商品過度包裝 | 4 | ||||
2.8 | 銷售額同比增長5% | 4 | ||||
合計 | 100 | 1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