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全盟礦山工作責任清單》的通知
阿署辦發〔2024〕44號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全盟礦山工作責任清單》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盟行署有關委、辦、局:
2024年8月16日,盟委書記黃雅麗主持召開2024年第32次盟委委員會議,聽取了全盟礦山工作情況匯報,安排部署下一步重點工作。按照盟委會議安排,現將《全盟礦山工作責任清單》印發給你們,請高度重視問題隱患整改工作,嚴格按照工作責任清單,主動對照認領問題,并結合全盟礦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及打擊偷挖盜采專項治理行動,逐項推動各項整改,確保問題整改取得實效。
2024年8月27日
全盟礦山工作責任清單
一、問題清單
(一)安全理念樹得不牢
1. 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制度執行不嚴格。比如,蘭太巴音煤礦入井檢維修、抽水作業未嚴格落實安全技術措施;百靈煤礦領導未按要求“帶班下井”。
責任單位:阿左旗人民政府,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完成時限:9月30日
2. 安全紅線意識淡薄。比如,額濟納旗慶華礦業今年2個月內反復出現重大隱患,反映出企業落實隱患整改沒有“舉一反三”,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對監管部門下達的指令置若罔聞,直至下達《停止供電決定書》,采取強制停電措施。經檢查組現場復核,2號露天采坑邊坡高、陡,深度超過120米,西側、南側有明顯的裂隙,生產設備位于松散堆料邊上,存在邊坡垮塌風險。
責任單位:額濟納旗人民政府及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完成時限:9月30日
3. 自查隱患意愿不強、能力不足、應付差事。2023年全盟礦山企業自查僅發現重大隱患1條,各級監管部門查出重大隱患58條,風險辨識嚴重不到位。
責任單位: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完成時限:9月30日
4. 企業對安全生產、生態環保責任漠視。比如,電器離熱源近或者散熱空間不足、滅火器超過使用有效期限、電路接線不合規等常識性問題。
責任單位:盟應急管理局、生態環境局,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完成時限:9月30日
5. 市場經濟活躍時易引發超強度、超能力和冒險作業開采等苗頭,市場經濟低迷時易出現安全投入不足、企業生產積極性不高、隊伍不穩等問題,安全風險防控未做到“關口前移”和“源頭管控”,入井人員唯一性識別、活動軌跡動態監測等技防系統建設進度慢。
責任單位:各行業監管部門,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完成時限:9月30日
6. 部分專業技術崗位人員緊缺、人員招聘難度大。大部分非煤礦山“五職”礦長、“五科”專業技術人員配備不全或不能滿足從業經歷要求。
責任單位:盟應急管理局,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完成時限:9月30日
7. 企業從業人員更換頻繁、流動性較大,導致安全培訓教育雖然頻次高但跟不上形勢與政策要求,有的從業人員特別是管理層剛到礦山“一問三不知”。比如,百靈煤礦在股權股東發生變化時,交接工作不到位,新進駐人員對既往反饋的重大隱患毫不知情,整改更是無從談起。
責任單位:阿左旗人民政府,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完成時限:9月30日
(二)職責履行有差距
1. 企業主要負責人對自身生產、經營和安全生產系統等不熟悉,履行法定職責不到位。比如,阿右旗卡修塔塔鐵礦礦長,分不清主副井。
責任單位:阿右旗人民政府,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完成時限:9月30日
2. 旗區監管部門聯合監管、執法未形成有效監管合力,存在一個部門一個說法的情況,各管一塊還沒有管嚴管好,監管的“吹哨員”作用發揮不理想。
責任單位:各旗(區)安委會
完成時限:9月30日
3. 屬地政府領導責任和部門監管責任不到位,包保責任未嚴格執行,未認真對企業整改情況履行復查監管職責。比如,6月份專家組對策克口岸蒙太煤炭化工選煤廠進行核查,發現仍有2023年的33條隱患未完成整改,企業上報的整改情況與復核結果存在較大差距。
責任單位:策克口岸管委會,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完成時限:9月30日
4. 行政執法“寬松軟”,偷挖盜采、以探代采、未批先建、違規生產風險大,無序生產伴隨著巨大的生態環境和生產安全風險。比如,額濟納旗小紅山釩鈦磁鐵礦,2012年取得采礦證,尚未辦理環評、安評、能評證照?,F場組裝了大型選礦設備,存在明顯的采礦、賣礦石行為,工業場地、采礦設施違法占地,采礦、堆料破壞環境的面積大,2023年6月以來就存在這種情況,屬于未批先建,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探礦過程中四處遺留挖坑,嚴重破壞原生植被。
責任單位:盟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公安局、應急管理局、發展改革委、林草局,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完成時限:9月30日
5. 在整治封閉占堵消防通道、逃生通道行為、暢通生命通道相關工作中,監管部門未對礦山企業進行檢查,還存在明顯短板。
責任單位:盟應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隊,各旗(區)安委會
完成時限:9月30日
(三)防范機制不健全
1. 沒有建立健全部門定期聯合執法、安全生產會商、礦山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等相關制度,制度管事方面還存在短板。
責任單位:盟安委辦,各旗(區)安委會
完成時限:9月30日
2. 企業的基礎性、專業性文件存在“缺陷”,設計無法指導生產。比如,阿右旗卡修塔塔鐵礦的安全專篇系2008年制定,無法滿足當前生產和監管的指導需求。在檢查尾礦庫時,發現有8家企業存在尾礦庫手續不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未更新等問題。
責任單位:盟應急管理局、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阿右旗及各旗(區)安委會
完成時限:10月30日
3. 內控規章制度不健全,有的制度實用性、針對性、可操作性不強,僅限于“掛在墻上”、“寫在紙上”。比如,盟內礦山企業爆破作業全部委托專業爆破公司開展,在實地檢查額濟納旗眾安爆破公司時發現,火工品存儲基本合規,但進出庫形不成“閉環”,從購買、運輸、儲存和實施爆破作業未納入公安監管“閉環”,而且庫管人員對于火工品的申報、使用流程含糊其詞。
責任單位:盟公安局,額濟納旗及各旗(區)安委會
完成時限:9月30日
(四)歷史欠賬整改難度大
1. 一些長期停工停產的企業,生態環保建設歷史欠賬多,安全基礎和安全管理嚴重不足,對存在的問題不主動整改或無力整改,問題長期掛賬。
責任單位: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完成時限:9月30日
2. 一些無主采坑、采硐,易發生偷挖盜采行為,存在巨大的安全和環保隱患。比如,吊井子非煤礦山已發生偷挖盜采現象,目前已由公安機關立案偵辦。
責任單位:阿右旗人民政府及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完成時限:長期堅持
二、任務清單
(一)扎實做好風險防控“關口前移”工作
1. 壓實企業主體責任。對于新開辦的企業、復工復產的企業,嚴格上好“安全生產第一課”,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責任人生產或復產前必須開展專題培訓。
責任單位:盟安委辦,各旗(區)安委會
完成時限:9月30日
2. 強化員工安全生產培訓,指導建立相對穩定、熟悉阿拉善情況的第三方專家團隊庫,常態化邀請專家團隊進行培訓、指導和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工作。督促有關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全部持證上崗,安排有關負責人和“五職”礦長每年接受專門安全教育培訓。
責任單位:盟安委辦,各旗(區)安委會
完成時限:9月30日
3. 強化工礦企業安全文化建設,通過宣傳教育、安全培訓、表彰獎勵等方式,培育企業的安全文化,增強員工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責任單位:盟安委辦,各旗(區)安委會
完成時限:9月30日
4. 做好應急演練,地下礦山主要負責人要組織開展全員自救器佩戴演練,進一步增加綜合實戰能力。
責任單位:盟安委辦,各旗(區)安委會
完成時限:9月30日
(二)開展礦山治理專項行動
1. 堅決糾治安全生產和生態環保情況不清、底數不明的問題。嚴格落實《阿拉善盟礦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及打擊偷挖盜采專項治理行動方案》,集中利用2個月時間,通過旗區自查、盟級督查,全面起底所有的采礦權、探礦權及在產、階段性停產、永久停產礦山,健全完善監管臺賬。
責任單位:盟應急管理局、生態環境局、自然資源局、公安局,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完成時限:10月15日
2. 嚴厲打擊偷挖盜采、破壞生態的行為,堅決杜絕以設備調試、檢修和設施維修等為由組織建設生產建設行為。
責任單位:盟應急管理局、生態環境局、自然資源局、公安局,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完成時限:9月30日
3. 厘清生產企業、礦山的股權關系,依法查處未經批準擅自轉讓探礦權、采礦權,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行為。依法分類處置長期停產停建礦山,解決礦山“核而不建”、“占而不采”問題。
責任單位:盟自然資源局、市場監管局,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完成時限:9月30日
4. 加強日常檢查、專項檢查,督促落實隱患整改,確保各類問題隱患閉環銷號。出煤的礦山都要按照廣義煤礦進行監管,對于采空區治理、災害治理等項目工程,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采空區治理項目的行業管理工作,各級礦山監管部門按照露天煤礦的標準要求將其納入安全監管。
責任單位:盟應急管理局、自然資源、能源局,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完成時限:9月30日
5. 加強尾礦庫治理,認真開展尾礦庫隱蔽工程專項檢查,對尾礦庫隱蔽工程進行全面質量檢測和自查自改。對運行到設計最終標高或不再進行排尾作業、沒有生產經營主體及停用停建超過三年,復工復建無望等符合條件的尾礦庫,實施閉庫。要將尾礦庫日常巡檢納入閉環,重點落實好防汛度汛措施。
責任單位:盟應急管理局、發展改革委、工信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水務局、林草局,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完成時限:9月30日
6. 舉一反三做好國家礦監局內蒙古專項督導反饋問題的整改。8月5日—8日,督導組實地赴阿左旗金寶利格石墨礦、阿右旗紅山銅金礦檢查,反饋“政府、監管部門、企業”三個層面問題46條,其中盟行署4條、阿右旗政府4條、盟應急局5條、阿右旗應急局5條、阿左旗金寶利格石墨礦11條、阿右旗紅山銅金礦17條。各旗區和礦山行業監管部門要有針對性地舉一反三,全面開展自查整改。
責任單位:盟安委辦,盟應急管理局,阿左旗、阿右旗及各旗(區)安委會
完成時限:9月30日
7. 堅持“誰破壞、誰治理”和“誰審批、誰監管、誰驗收”的原則,壓實各級政府(管委會)、行業部門及礦山企業監管責任和治理責任,開展重點礦區和礦山生態修復治理,該拆除的堅決拆除、該回填的盡快回填,堅決遏制礦山環境問題增量,加快消減礦山環境問題存量。
責任單位:盟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公安局,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完成時限:10月30日
8. 嚴格落實礦山企業主體責任,用綠色礦山建設的標準來規范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等各項活動,使綠色發展貫穿于礦山規劃設計、建設施工和生產運營全過程。
責任單位:盟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完成時限:長期堅持
(三)統籌抓好發展、安全和環保工作
1. 嚴格落實中辦、國辦《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和國務院安委會《關于防范遏制礦山領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在摸清底數的基礎上,制定煤礦“四個一批”指導意見和非煤礦山資源優化整合實施方案,
對既有礦山礦權分類處置,引導“僵尸企業”、“半僵尸企業”及時止損退出。加大企業安全生產和生態環保有效投入,推動企業生產上規模、生產和環保水平上臺階,綠色礦山、智慧礦山建設取得實質性進展。
責任單位:盟能源局負責制定煤礦“四個一批”指導意見;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制定礦山資源優化整合實施方案報盟行署,由盟自然資源局指導和匯總,盟應急管理局、生態環境局配合
完成時限:10月31日
2. 建立多部門聯合執法、聯合監管、聯合分析原因的有效協同機制。既要降低監管成本和減少對企業的干擾,更要共同分析煤礦、非煤礦山企業停產的原因,幫助解決企業存在的辦證難、復工難問題。要科學合理、分類制定在建、在產、臨時停工停產、長期停工停產的監管計劃和檢查標準,對于停工停產企業要在明顯位置設置公告牌,對于長期停工停產的礦山安裝監控設備,利用技防手段加大監管力度,降低人工監管成本。
責任單位:盟應急管理局、能源局、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水務局、公安局、林草局,各旗(區)安委會
完成時限:9月30日
3. 加強社會監管。充分發揮農牧民、護林員、護邊員、草原管護員、邊防哨所和基層派出所的作用,強化群防群治發現問題的能力。提高重大隱患監督舉報的獎勵標準,鼓勵社會公眾和企業從業人員通過網絡、微信、電話等形式進行舉報。生產、建設礦山企業必須在礦山辦公場所、井口(坑口)等醒目位置設置舉報獎勵公告牌、舉報電話等。對核查屬實的舉報,按照規定要及時兌現獎勵。
責任單位:盟安委辦,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完成時限:9月30日
(四)建立健全長效機制
1.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督促和指導企業對可能發生的各類災害進行全面的風險評估和分析,全面了解潛在風險,明確各級責任人員的職責、權限和應急指揮部人員組成、職責分工,制定詳細的疏散逃生、搶險救援、醫療救護等應急處理措施和流程,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置裝備物資,確保在災害發生時能夠迅速啟動應急響應機制。同時,經常性開展應急演練,對處理措施和流程進行實踐檢驗,反查不足和短板,完善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提高應急意識和處置能力。
責任單位:盟安委辦,各旗(區)安委會
完成時限:9月30日
2. 建立常態化投入機制,堅持以問題為導向,各地區利用3—5年時間的持續投入,集中解決基礎建設、監管能力、救援水平等方面的突出問題。
責任單位:盟應急管理局、財政局,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完成時限:9月30日,長期堅持。
3. 發揮包保責任的作用,動態調整和明晰包保責任主體,重點解決安全生產檢查“異化”為查臺賬、聽匯報的問題。
責任單位:盟安委辦,盟安委會各成員單位,各旗(區)安委會
完成時限:9月30日
4. 健全完善隱患整改部門銷號制度,堅決杜絕“紙面整改”、“虛假整改”的問題。對重大隱患必須進行現場核查和“回頭看”,確保整改到位。在謊報瞞報事故獎勵制度中增加聯合懲戒、提級調查相關內容。對“紙面整改”、“虛假整改”嚴厲處罰,依法依規嚴肅追責問責。
責任單位:盟安委辦,各旗(區)安委會
完成時限:9月30日
5. 加大重大隱患督辦工作力度。對未按時限要求完成重大安全隱患或重大環保問題整改任務的,按年度《旗區、盟直機關單位、國有企業績效考核指標》予以相應扣分,作為主要責任部門班子和領導干部個人年度考核結果的參考。
責任單位:盟委組織部,盟安委辦、生態環境局,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完成時限: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