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52900000000022/2025-01422 | 發布機構: | 阿拉善盟統計局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組配分類: | 政策法規 |
| 發文字號: | 成文時間: | 2025-08-14 | |
| 公文時效: |
內蒙古自治區統計局 國家統計局內蒙古調查總隊關于修改《內蒙古自治區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相關內容的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統計局 國家統計局內蒙古調查總隊關于修改《內蒙古自治區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相關內容的通知
內統字〔2024〕136號
各盟市、旗縣(市、區)統計局,各市縣級調查隊,自治區統計局機關各處室、事業單位,國家統計局內蒙古調查總隊機關各處室:
????按照2024年9月13日公布的新修改《統計法》的相關條款,結合自治區統計系統適用行政處罰裁量實踐,內蒙古自治區統計局 國家統計局內蒙古調查總隊決定對《內蒙古自治區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4版)部分條款進行修改,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將第七條修改為:“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按照下列標準處罰:
(一)在一個自然年內拒絕提供統計資料1次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二)在一個自然年內拒絕提供統計資料2次以上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情節嚴重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span>
二、將第八條修改為:“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按照下列標準處罰:
(一)經催報后超過催報規定期限提供統計資料,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二)經催報后超過催報規定期限仍未提供統計資料,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情節嚴重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三、將第九條修改為:“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按照下列標準處罰:
(一)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差錯數額占應報數額30%以下,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差錯數額占應報數額30%以上60%以下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差錯數額占應報數額60%以上90%以下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差錯數額占應報數額60%以上的,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四)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差錯數額占應報數額90%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主要價值量指標差錯數額占應報數額比例不超過60%,而差錯數額超過1000萬,并占其所在旗縣(市、區)的該指標同時期總量數額的1‰以上的(即對轄區數據質量造成危害后果),用差錯數額占其所在旗縣(市、區)的該指標同時期總量數額的比率裁量:
主要價值量指標差錯數額占其所在旗縣(市、區)的該指標同時期總量數額的1‰以上5‰以下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主要價值量指標差錯數額占其所在旗縣(市、區)的該指標同時期總量數額的5‰以上10‰以下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主要價值量指標差錯數額占其所在旗縣(市、區)的該指標同時期總量數額的10‰以上20‰以下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主要價值量指標差錯數額占其所在旗縣(市、區)的該指標同時期總量數額的20‰以上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span>
四、將第十條修改為:“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按照下列標準處罰:
(一)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二)拒絕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情節嚴重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span>
五、將第十一條修改為:“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按照下列標準處罰:
(一)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二)拒絕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情節嚴重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六、將第十二條修改為:“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按照下列標準處罰:
(一)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未對查清事實造成直接影響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二)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對查清事實造成直接影響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情節嚴重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span>
七、將第十三條修改為:“遲報統計資料,按照下列標準處罰:
(一)2年內初次發生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二)2年內再次發生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span>
八、將第十四條修改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按照下列標準處罰:
(一)已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但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2年內曾被責令改正,但仍未改正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span>
九、將第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具體適用見《內蒙古自治區統計領域不予處罰清單》?!?/span>
十、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本裁量基準所稱情節嚴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之規定,包括下列情形:
......
(三)存在主觀故意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統計資料,主要價值量指標差錯數額占應報數額60%以上;或差錯數額超過1000萬,且占其所在旗縣(市、區)的該指標同時期總量數額的20‰以上,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
修改的內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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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內蒙古調查總隊
? ? ? ? ? ? ? ? ? ? ? ? ? ? ? ? ? ?2024年12月26日????????????????????????
修改后全文如下:?????????
內蒙古自治區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統計行政處罰行為,確保合法、合理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內蒙古自治區統計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統計行政處罰實踐,制定本裁量基準。
第二條??內蒙古自治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對統計違法行為實施的統計行政處罰,適用本裁量基準。
第三條??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在統計調查、統計檢查活動中有以下所列統計違法行為之一的,適用本裁量基準。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
(二)遲報統計資料的;
(三)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
(四)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統計資料的;
(五)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
(六)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
(七)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統計違法行為。
第四條??本裁量基準所稱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統計機構根據立法目的和行政處罰的原則,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內,綜合考量統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后果、情節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確、適當地確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選擇適用權限。
第五條??統計機構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合法裁量原則。根據統計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危害性等相關因素,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實施相應的行政處罰。
(二)合理裁量原則。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應當公正、客觀、適當。
(三)綜合裁量原則。綜合考量統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性等因素,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界定違法程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四)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以糾正違法行為為目標,既要嚴格執法,維護法律尊嚴和權威,又要教育行政相對人自覺守法,增強法治意識。
第六條??統計機構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下列步驟:
(一)結合統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性等因素,界定違法行為的違法程度,根據不同處罰對象、不同違法行為,初步確定適用的統計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
(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參照裁量基準,綜合考量統計違法行為是否具有從重、從輕、減輕以及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參照本裁量基準決定是否對統計違法行為予以處罰,予以何種處罰,以及何種幅度的處罰。
第二章??違法行為裁量檔次
第七條??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按照下列標準處罰:
(一)在一個自然年內拒絕提供統計資料1次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二)在一個自然年內拒絕提供統計資料2次以上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情節嚴重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按照下列標準處罰:
(一)經催報后超過催報規定期限提供統計資料,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二)經催報后超過催報規定期限仍未提供統計資料,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情節嚴重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按照下列標準處罰:
(一)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差錯數額占應報數額30%以下,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差錯數額占應報數額30%以上60%以下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差錯數額占應報數額60%以上90%以下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差錯數額占應報數額60%以上的,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四)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差錯數額占應報數額90%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主要價值量指標差錯數額占應報數額比例不超過60%,而差錯數額超過1000萬,并占其所在旗縣(市、區)的該指標同時期總量數額的1‰以上的(即對轄區數據質量造成危害后果),用差錯數額占其所在旗縣(市、區)的該指標同時期總量數額的比率裁量:
主要價值量指標差錯數額占其所在旗縣(市、區)的該指標同時期總量數額的1‰以上5‰以下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主要價值量指標差錯數額占其所在旗縣(市、區)的該指標同時期總量數額的5‰以上10‰以下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主要價值量指標差錯數額占其所在旗縣(市、區)的該指標同時期總量數額的10‰以上20‰以下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主要價值量指標差錯數額占其所在旗縣(市、區)的該指標同時期總量數額的20‰以上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按照下列標準處罰:
(一)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二)拒絕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情節嚴重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按照下列標準處罰:
(一)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二)拒絕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情節嚴重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按照下列標準處罰:
(一)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未對查清事實造成直接影響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二)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對查清事實造成直接影響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情節嚴重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遲報統計資料,按照下列標準處罰:
(一)2年內初次發生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二)2年內再次發生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按照下列標準處罰:
(一)已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但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2年內曾被責令改正,但仍未改正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章??基本裁量規則
第十五條??統計違法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統計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統計行政處罰的,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具體適用見《內蒙古自治區統計領域不予處罰清單》。
第十六條??統計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差錯額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數據影響較小,且未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二)主動坦白統計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且無隱瞞;
(三)統計違法行為當事人受有關部門或者人員干預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統計資料,當事人提出指認且干預違法事實被查實的;
(四)主動減輕或消除統計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或者影響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上述情形不適用于在執法檢查過程中存在拒絕、阻礙統計執法檢查行為的統計違法行為當事人。
第十七條??統計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差錯額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數據影響較大;
(二)統計指標出現長時間、大范圍差錯,且均達到應予行政處罰標準;
(三)在2年內受到統計行政處罰,又發現統計違法行為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十八條??本裁量基準所稱情節嚴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之規定,包括下列情形:
(一)使用暴力或者威脅方法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監督檢查;
(二)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監督檢查,嚴重影響相關工作正常開展;
(三)存在主觀故意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統計資料,主要價值量指標差錯數額占應報數額60%以上;或差錯數額超過1000萬,且占其所在旗縣(市、區)的該指標同時期總量數額的20‰以上,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
(四)有統計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1年內被責令改正3次以上。
第四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裁量基準所稱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對統計違法行為人適用較輕種類或者較低幅度的處罰;
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對統計違法行為人適用較重種類或者較高幅度的處罰。
減輕處罰是指低于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對統計違法行為人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本裁量基準所稱“應報數額”是指統計調查對象按照統計調查制度規定應當報送的具體數額;“差錯數額”是指統計違法行為人違反統計制度的規定報送的數額與應報數額的差額;年是指以公歷計算的一個完整的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一條??及時改正是指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前,對已發生的違法行為的改正,包括在政府統計部門催報前主動補報統計報表、在統計聯網直報平臺關網前修改錯誤數據等行為。
主觀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
第二十二條??本裁量基準所稱“以下”不包括本數,所稱“以上”包括本數;最高一檔處罰中“以下”包括本數。
第二十三條??本裁量基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內蒙古自治區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內蒙古調查總隊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