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八條 ) | 阿拉善盟自然資源局 | 1、強制措施方面不予行政強制的情形:(1)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2)如實陳述違法行為,經教育引導主動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3)與當事人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4)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5)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6)超出與違法行為涉及的金額的存款匯款等現金;(7)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2、強制執行方面不予行政強制的情形:(1)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2)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4)執行標的滅失的;(5)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6)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7)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8)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六條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第二十三條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復查封。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三)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第四十三條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