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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處罰事項名稱 | 實施機關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 1 | 未經批準發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準的發掘方案發掘古生物化石 | 阿拉善盟自然資源局 | 1.首次被發現;2.行政處罰立案決定作出前,主動改正;3.尚未發掘出古生物化石。 | 1.《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2010年9月通過,2019年3月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第三十六條;2.《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2012年12月通過,2019年7月國土資源部令第5號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條;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條 | |
| 2 | 古生物化石發掘單位未按照規定移交發掘的古生物化石 | 阿拉善盟自然資源局 | 在責令限期內改正的(造成古生物化石損毀的除外) | 1.《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2010年9月通過,2019年3月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第三十七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條 | |
| 3 | 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不符合收藏條件收藏古生物化石 | 阿拉善盟自然資源局 | 在責令限期內改正的 | 1.《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2010年9月通過,2019年3月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第三十八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條 | |
| 4 | 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本單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檔案 | 阿拉善盟自然資源局 | 在責令限期內改正的 | 1.《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2010年9月通過,2019年3月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第三十九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條 | |
| 5 | 破壞或者擅自移動礦區范圍界樁或者地面標志 | 阿拉善盟自然資源局 | 1.首次被發現;2.自行糾正或者在責令限期內改正的;3.違法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1998年2月通過,2014年7月國務院令第653號修訂)第十九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條 | |
| 6 | 不辦理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 | 阿拉善盟自然資源局 | 在責令限期內改正的 | 1.《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1998年2月通過,國務院令第241號)第二十二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條 | |
| 7 | 資質單位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注銷手續 | 阿拉善盟自然資源局 | 在責令治理期限內治理到位 | 1.《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2005年5月通14過,國土資源部令第31號發布,2019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條 | |
| 8 | 資質單位不按時進行資質和項目備案 | 阿拉善盟自然資源局 | 在責令限期內改正的 | 1.《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2005年5月通過,國土資源部令第31號發布,2019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條 | |
| 9 | 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 阿拉善盟自然資源局 | 在責令限期內改正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1992年12月通過,2017年4月第二次修訂)第六十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條 | |